关于开展排查安全隐患防范四类风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排查安全隐患防范四类风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青岛市、平度市关于开展排查安全隐患防范四类风险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镇党委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利用一年时间,在全镇集中开展一次排查安全隐患,整治暴力恐怖事件、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安全事故等四类风险专项行动,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一、总体要求以努力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为主线,以不发生暴力恐怖事件、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安全事故为目标,以排查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隐患为基本手段,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着力提高对各种矛盾问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案事件。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以人为本,以团结、教育、转化为主,团结和争取大多数,全力维护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区分不同地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坚持抓早抓小,力争在最早的环节、最低的层级,用最小的成本,解决最大的问题,实现最佳的效果。坚持依法办事,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确保在法治轨道上解决矛盾和问题。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实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二、排查重点和方式(一)排查重点1、暴力恐怖事件风险隐患。排查重点:(1)重点人员,包括涉恐重点关注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等。(2)重点场所,包括涉恐重点关注人员活动的生活聚居区、出租房屋、旅馆、网吧、宗教场所、商贸餐饮场所、从业单位等;易被用于恐怖袭击的原材料集中存放场所,加油站、化工商店、五金加工厂、废品收购点等;未落实100%实名收寄、100%开箱验视、100%X光机检查的寄递物流企业。(3)重点物品,包括可直接用于恐怖活动的工具、物品,危爆物品、制爆器材、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4)重点部位,包括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目标、重要基础设施以及易受恐怖袭击的校园、医院、广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牵头单位:派出所责任单位:各管区、单位、村庄2、群体性事件风险隐患。排查重点:(1)涉军、涉师等特定利益群体历史遗留问题。(2)农村征地、城市拆迁、房地产领域引发的纠纷和矛盾。(3)企业改组改制、拖欠工资、劳动关系纠纷、社会保障等劳资关系问题。(4)环境污染引发的矛盾纠纷。(5)出租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商户、摊贩等经营者利益受损引发的矛盾。(6)非法集资、传销、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电信诈骗等涉众型经济案件利益受损群体。(7)干群矛盾、执法司法不当及国家工作人员作风简单粗暴引发的矛盾纠纷。(8)医患纠纷、教育纠纷等。(9)网络热点炒作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10)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纠纷。(11)“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聚集苗头隐患和敌对势力、境外非政府组织等插手的事件。牵头单位:群工办责任单位:各管区、村庄3、个人极端事件风险隐患。排查重点:(1)上访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多次进京到省反映问题,精神偏执和行为固执的人员。(2)因为工作和生活、感情遇到挫折、导致精神偏激、情绪激烈的人员。(3)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而引发的对政府严重不满的群众。(4)顽固不化的邪教人员、对社会不满的社区服刑人员。(5)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吸毒人员等服务管理上的漏洞。(6)可能引发暴力冲突的恶意欠薪、暴力讨债等行为。牵头单位:镇综治办责任单位:各管区、单位、村庄4、安全事故风险隐患。排查重点:(1)安全生产隐患,包括石油、化工、矿产、煤气、天然气等易燃易爆企业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的安全隐患。(2)消防安全隐患,包括公众聚集场所、棚户区、城中村、大型综合体建筑、高层和地下建筑等存在的安全隐患。(3)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超载、超员、超限和酒驾、毒驾、疲劳驾驶、涉牌涉证驾驶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4)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重点为肉制品、乳制品、水产品、疫苗、保健食品、血液制品等物品和学校食堂、农村市场、“三小”餐饮等场所。(5)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包括禽流感、手足口病等传染性疾病。(6)大型和重要活动安全隐患,包括大型赛事、演唱会,大型集会、游园活动,重大会议、外事活动等。(7)自然灾害隐患,包括山体、水库、河流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等。牵头单位:镇安监办责任单位:各管区、单位、村庄(二)排查方式1、经常性自查。村委会要组织辖区警务助理、保安队员、治安志愿者、网格管理员等,以摸清核实“双实”(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为基础,对辖区存在的四类安全隐患进行梳理自查,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自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重点人员动向及时上报镇安监办。2、集中性排查。镇要每半月组织机关干部及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管所、安监所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筛选、核实。按照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方式,以村为基本单位,分组包片、包单位、包事件,责任到人。对不属于镇管理的企业、事项、案件、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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