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安全执法工作方案汇编(3篇)

2023年度安全执法工作方案汇编(3篇)

目录

    1.XX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2
    2.县2023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11
    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14

XX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非法取水等水事违法行为,根据《XX省水利厅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X省人民检察院 XX省公安厅 XX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豫水政〔2023〕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水利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聚焦河湖安全保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全市水利部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水事违法犯罪行为,以五部门联动提升打击合力,形成严厉打击水事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立案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全市水安全。
    二、主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打击以下重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影响防洪安全
    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2.非法围垦、填占河湖(水库)库容的行为;
    3.违法利用、占用河湖水域和河湖岸线的行为;
    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为;
    5.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
    (二)破坏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以及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为;
    2.破坏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行为;
    3.因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4.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三)河道非法采砂
    1.未经批准擅自采砂行为;
    2.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非法采砂的行为;
    3.以疏浚为名行非法采砂之实的行为;
    4.在采砂管理中的黑恶势力犯罪。
    (四)影响水利工程安全
    1.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
    2.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XX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由市水利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统一部署。各县(市、区)专项执法行动由本级水利部门牵头,同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水利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本地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全面排查各重点任务领域的问题线索,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下沉或划转水行政处罚权的地区,要积极向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交问题线索,并根据需要提供水利专业技术支持。水利部门或水利综合执法单位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工作。
    审判机关:加强与水利部门协调沟通,对重大疑难复杂水事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给予指导。依法审理重点领域涉水违法案件,适时发布水事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对于河道设障、侵占毁坏水工程等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水利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及时受理,提高审查与执行效率,维护河湖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围绕本地区水事秩序,加强与水利部门的会商研判。对水利部门和有关综合执法机构移送的问题线索,可与水利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积极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正确履职,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问题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加强汛期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依法受理水利部门和有关综合执法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围绕重点任务领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统一部署,与水利部门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专项行动时间及步骤
    专项执法行动为期半年,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至11月。主要分为动员部署、违法线索排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总结提升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1.搞好动员部署。各级水利部门要主动与同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联系、沟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专项行动方案。利用电视台、报纸、门户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公布专项执法行动举报电话,提高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接受群众监督。
    (二)违法线索排查阶段
2.全面开展排查。各级水利部门要组织本单位水行政执法、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水土保持、工程运行、采砂管理、水文、安全监督等科室(股室),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科技信息化手段“天巡地查”,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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