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本通用,赡养父母协议书简单版怎么写

王珍花是一个命苦的女人,从小就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成年后就和隔壁村的曹大海结婚了,婚后生下儿子曹小丁,可是好景不长,1992年曹大海就生病去世了,留下了她和6岁的儿子曹小丁。她一个人一边在纺织厂上班,一边照顾儿子,为了不让儿子受委屈,就一直没有再婚。2013年,王珍花由于过度劳累患上胃癌,此时正逢城乡改建,她们家的自建房拆除可以获得一套150㎡的安置房作为补偿,但是因看病急需用钱,她就与征地办协商,将原分配的安置房换成90㎡,多加的20多万补偿款用于治病,之后病情总算是痊愈了。又过了几年,儿子已经长大成人结婚生子了,同村的大姑就将二婚的侯长军介绍给她认识,二人相处一年多后便登记结婚了,婚后没有再生育子女,可是婚后第三年,二人又因感情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了。

2019年,与侯长军离婚后的第二年,她的病情又复发了,而且更加严重,由于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而早年拆迁获得的20多万补偿款也所剩无几。于是王珍花求助儿子曹小丁,但曹小丁不但不顾不理,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伤心无奈之下,王珍花找到前夫侯长军,二人就扶养及王珍花过世后的殡葬事宜协商一致,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详细约定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若侯长军能按该协议书约定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王珍花过世后,其名下90㎡安置房的房屋权益将赠与侯长军。

王珍花与侯长军签订上述协议后,侯长军依约履行义务直至2020年3月王珍花离世。但当侯长军处理完王珍花的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权利时,却遭到曹小丁的强烈抵触。因曹小丁拒绝配合侯长军完成王珍花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且经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12月,侯长军将曹小丁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侯长军获赠王珍花名下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王珍花与侯长军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首先,关于曹小丁主张侯长军未尽约定义务的观点。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侯长军对王珍花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王珍花死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王珍花名下房屋。

其次,关于曹小丁主张其作为子女也有出钱出力照顾王珍花,子女理应继承父母遗产的观点。王珍花在疾病缠身、无钱医治、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与侯长军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侯长军照顾、支付医疗费并处理其丧葬事宜,王珍花将其财产赠与给侯长军系王珍花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曹小丁作为王珍花的儿子,在王珍花患病的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王珍花去世后又以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为由,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有悖常理,法院对于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侯长军受遗赠取得王珍花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

曹小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保留原有法律事实。)

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当无助老人向子女求助无门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为老人们提供了另一个“解决方案”,就像本案中的王珍花一样,自己指定一个愿意为其养老送终人,双方依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作为子女,既然对老人不孝不养,那就莫怪老人不将遗产留给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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