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篇)关于对基层辅警人员管理制度材料

关于对基层辅警人员管理制度材料
(6篇)
第一篇:辅警人员管理制度
一、采集收集信息。以房屋为载体,以入户调查为手段,及时采集上报实有人口、实在单位、实有房屋等基础信息,达到“全、新、实、准”;广泛物件信息员、治安积极分子等,及时收集、上报案件线索、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各类信息,定期排查、分析社情动态和突出治安问题。

二、管理实有人口。加强对实有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对常住人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流动人口“行知去向、行知轨迹”、境外人员“随时走访、动态掌控”;强化对7类重点人员的管理,及时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教育、管理、挽救有违反犯罪行为人员,做到:“月考核、季谈话”;协助司-法-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对象管理,特别对那些无人照顾或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要强化帮教,引导其健康成长,关爱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和特困家庭,积极开展对着一群体的帮扶活动。

三、化解矛盾纠纷。依托社区居委会,结合入户走访,通过谈心、“拉家常”侧面了解有无矛盾纠纷发生;通过社区干部、信息员和治安积极分子多渠道发现和树立各类矛盾;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到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四、组织安全防范。深入基层、依靠基层,大力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指导治保会、保安队、义务巡逻队等群防群治力量的治安巡逻,形成严密的群防群治网络;广泛利用辖区资源,动员群众使用技防、物防设施,提高治安防范水平;严格辖区公共场所、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商贸市场、出租房屋、危险物品和校园周边安全的治安管理,预防、减少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五、服务人民群众。深入社区,倾听群众意见,积极拓宽与群众的交流通道,及时、热情受理报警求助,为群众排忧解难,搞好警民关系,严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情况发生,定期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明确社区民-警审批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第二篇:对辅警制度的思考
公安管理一区队 孙超

关于辅警问题的探讨

公安管理学一区队 孙超(200920610031)

辅警作为辅助警力在协助民警执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警察的日常现场执法过程中,辅警没有单独的执法权,这在理论中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作为“辅助警察”,辅警又拥有跟警察相似的制服、规范要求、工作内容,辅警常常越职执法、违法处罚,而更有甚者会狐假虎威借用警察之名收取保护费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者通风报信,不仅自身违法,还大大影响了公安民警在社会上的形象。为此2004年公安部出台措施要逐步取消辅警,但是辅警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我们要正视其好的一面,充分加以利用,同时要制定相应制度和措施来克服其不好的一面,使辅警为维护社会治安发挥应有作用。

一、辅警的概念

辅警,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主要用于社会联防巡逻,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义务辅警,是市民利用业余时间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另一种是半专业的辅警,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广义上的辅协警是包括各类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在内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狭义上的辅协警是指在公安机关中协助人民警察处理与警务有关的事务的人员。

二、有关辅警的新闻

(一)2011年1月份,某地招聘辅警的公告片段:某市保安服务公司拟向该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提供4名辅警人员,需向社会招聘,现将招聘条件公布如下:年龄18—30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经笔试、面试、体检合格后,由保安服务公司与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为800元。试用期满后,根据试用期间的表现,综合考察其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综合素质、劳动纪律等情况,经考核合格的,继续留用。留用者每月底薪 1000 元,绩效奖金最高500元,食宿自理。

(二)2010年7月11日17时许,两名辅警查验无牌摩托车时,与两名事主起纷争致肢体接触,一名辅警竟在众目睽睽下掌掴女事主。经查实,打人者为该所辅警苏某。事发前,苏某与同事在路面巡逻时发现了涉事的无牌摩托车,且车上两人均未戴头盔。于是苏某要求两人停车,等候民警前来处置。但男女车主则一直要求辅警出示证件,其中一名稍胖的辅警掏出证件后,还没等两人看清,就迅速收回口袋,再也不肯出示。突然“啪”的一声,女事主用手拍开了辅警的手。辅警显然是被女事主的这一举动激怒,随即挥起左手朝女事主右脸扇去一记响亮的耳光。

(三)5月16日晚,安徽省潜山县城梅城派出所的3名协警(即“联防队员”)跨越辖区,来到彭岭派出所辖区内的皖国路,悄悄走上了王芳家租住的商住楼的二楼。他们在没有正规的警察带领、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下,以抓卖淫嫖娼现行的名义突然破门而入,对居住在房间里手无寸铁的少年三姐弟女(分别为13岁、14岁、16岁),发动了突然袭击,致使三人均受伤。

三、辅警存在的问题

由上述几条新闻可以看出,在辅警的招聘、录用、管理、使用中存在许多问题,致使辅警成为危害社会治安、产生违法犯罪的新因素。要合理使用辅警,就要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合理进行分析,对症下药进行解决。在新闻一中可以看出辅警存在的问题:

1、工作性质是违法的。辅警是没有执法权的,但是十几二十年来由这支队伍当中的人承办的案件不计其数,,对于公安执法机关来说这是最大违法之处。禁止不具有执法资格人

– 1公安管理一区队 孙超

定位从而缺少监督惩罚机制;同时我国辅警的福利保障没有到位,与正式警察相差较多,严重影响了辅警的工作积极性。

五、对于辅警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1、制定辅协警法规, 将辅协警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依法治理辅协警问题。辅协警长期作为法律边缘队伍, 本就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相称; 现在尽管不少地方已将辅协警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但实际上是打擦边球, 是没有正式法律依据的。辅协警立法建设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一是修改劳动法规, 明确辅协警是一个独立的工种, 是公安司法机关使用的辅助性工种;二是制定专门的辅协警法, 像我国的香港地区一样, 系统地解决辅协警问题; 三是在人警察法中增设专章规定辅协警问题。不管是采取哪种方式解决辅协警立法问题, 都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即辅协警的法律性质、地位、职责、权限、权利、义务、法律保障、管理、招录条件和方式等。

2、 明确辅协警的发展出路, 解除后顾之忧。首先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识辅协警队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必须要将其管理得好;其次要下决心进行机构改革, 为辅协警规范化所需编制、经费奠定基础;第三, 立法上明确辅协警为公安机关辅助工作岗位, 继而明确辅协警应享受的退休和福利待遇。

3、 建立健全录用、培训、管理使用及考核监督四个方面工作机制, 加强对辅协警队伍的教育与管理。以县级行政区域为限, 建立公开选拔择优录用机制。辅协警的经济待遇、社会保障到位后, 就可以向全社会公开择优招收录用辅协警, 不同辅协警岗位可分类设置招收录用条件, 在录用中要注意对报名人员的审查, 对有劣迹的人员不予录用。

4、严肃查处辅协警违法违纪问题。严肃认真查处辅协警违法违纪问题, 是辅协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也是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一要扩大监督渠道, 除内部加强管理及时监督主动查处外, 还应重视从信访渠道、媒体曝光、关联案件等方面, 注意发现辅协警违法违纪线索。二要依法查处辅协警违法违纪问题, 决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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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辅警人员管理制度
1、在社区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开展社区治安巡逻防范工作。

2、按照社区民警要求,积极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及时发现、报告影响社区稳定和治安秩序的突出情况和隐患。

3、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社区民警报告,立即对现场秩序进行维护,保护好现场。

4、在社区民警的统一安排下,完成其他社区安全服务工作。

5、严禁值班期间离岗,做好每天的值班记录,交接班事宜。

6、严格行为规范,服从命令,听众指挥,着装整洁,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工作规范

1、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市局“四减四责”、“三个凡是”工作要求,恪尽职守、勤政廉洁,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2、坚持把群众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首要内容,“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开展全天候警务工作,依法受理群众的报警求助,态度热情、耐心细致,对群众提出的困难给予帮助。

3、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征求辖区群众的意见建议,增进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信任与支持。

4、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保密守则》规定,落实保安工作制度,严禁非警务人员使用公安局域网计算机,严禁“一机两用”,杜绝问题发生。

5、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工作时间穿着警服,做到警察严整;警务工作室物品摆放整齐划一、保持清洁。

6、主动与社区党组织沟通情况,争得工作支持。

第四篇:辅警
辅警/安全/规范/行政辅助/立法

内容提要: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 [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一、定位依据:基于公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治理思路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 [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 [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 [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 [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二、辅警主体定位的法治化路径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 [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 [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三、主体定位的相关理论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 [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 [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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