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调任考察材料

公务员调任考察材料
    第十二条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
    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第四篇:温州市公务员调任登记表温州市公务员调任登记表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本人档案;一份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公务员录用、登记的依据。填表日期:年月日第五篇:公务员调任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中组发[2017]6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
    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
    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和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
    优化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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